一句玩笑引发的命案,在死者张某的家属看来却并不简单———他们向法库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怀疑这是“凶手”史某设置的一个死亡陷阱,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和史某不仅同为法库县法库镇人,而且还是前后院邻居,经常一起外出打工,关系很不错。去年4月10日,史某联系到法库县一家酒店200元工钱的下水工程后,找到张某和孙某一起干。三人于第二天上午开始施工,见有钱挣了,张某心里美滋滋的,中午还喝了二两多白酒。
当日下午,张某正在挖车库里的下水管道时,史某买回了工程所用材料。正在干活的孙某随口问了一句:“都买回什么料了?”心情不错的史某就笑着说:“有 P VC管、管件……还有一瓶饮料”,他同时举起一个矿泉水瓶比划着。其实,史某所说的“饮料”,里面装的是工业用胶。刚才的回答,仅仅是一句玩笑。
然而,正是玩笑,要了好朋友的命———由于酒后干活,张某此时口渴难耐。一听到史某的回答,他顺手拿过“饮料”就猛喝了一口。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喝下的是剧毒工业用胶。发现张某喝下所谓的“饮料”,史某也顿时慌神;但此时,胶粘在张某口中,怎么吐也吐不出来。
当日下午16时许,史某把感觉头晕的张某送到法库镇医院治疗。第二天下午,感觉身体舒服些的张某提出出院。可是,这一决定却让他搭上性命——张某到家后感觉不舒服。同年4月13日上午,张某在家附近的个体诊所打点滴时,医生发现其病情有恶化迹象,赶紧送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治疗,还是没能挽留住其生命。
对于张某的意外死亡,张某家属悲伤之余把矛头指向史某。他们都以为,如果史某不欺骗老张喝工业胶,怎会酿此不幸!他们甚至怀疑这是史某故意设置的一个死亡陷阱。于是,张某家属向法库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称史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如果自己不开玩笑把工业胶说成“饮料”,这一切不会发生——对于好友的意外死亡,史某一方面深深自责;另一方面,史某更没想到,自己会和刑事犯罪牵连上。
史某向警方交代,张某死亡并非自己故意所为,自己绝无恶意。他习惯把工业胶叫“饮料”,没想到让张某误会了。而根据法医对张某的死亡原因做多元化的分析证实:张某是因喝“饮料”引发苯中毒而死亡。法库县公安局调查后认为,史某并没有欺骗张某的故意,张某家属所怀疑的阴谋并不成立,所以对史某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尽管警方算是给了史某一个清白,但事情到此并没结束。紧接着,张某家属又将史某告上法庭,提出民事索赔。原来,他们在咨询过相关法律专家后明白: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民事赔偿的目的是赔偿相应的损失;刑事处罚要求有直接因果关系,民事赔偿只要求达到相当因果关系。张某的死亡虽没有史某的犯罪故意,但与其饮用史某开玩笑所称的“饮料”(工业胶)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警方不予立案并不影响死者家属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史某仍然需要对悲剧承担责任。
法库县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史某和张某开玩笑将工业用胶说成“饮料”,导致张某误饮一口。因胶是粘性物质,张某吞咽后吐不出来,导致其苯中毒两次住院治疗,抢救无效而死亡。虽然史某不存在故意伤害行为,但其误导被害人喝胶存在着直接和故意,且没有及时制止张某喝胶,存在过错。但是,张某身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对水和胶的正常识别能力;并且,其当日饮酒和自动要求出院与死亡也有一定关系,张某同样有过错。法院判决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史某赔偿张某家属近9万元。另外,由于张某意外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史某须赔偿张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宣判后,觉得冤枉的史某提起上诉。市法院审理认为,对出现误导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史某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但考虑到张某自己在判断上的失误及未积极努力配合治疗等因素,原审法院确定史某赔偿50%的比例过高,市法院调整为30%。法院最终判决史某赔偿张某家属6万元。
就此案,主审的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东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实生活中,开玩笑酿悲剧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因开玩笑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只要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和开玩笑之间有因果关系,不管有无恶意都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而一旦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还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工业用胶含有苯的成分,属于危害物品范围,管理者本应注意保管,并对相关人做必要提醒,设置醒目标识,防止造成误食误用,而史某疏于管理,还开起了玩笑,缺乏公共安全意识,结果造成危害后果,他人应引以为戒。
法官提醒玩笑,不能随便开!陈东光法官就此提醒生活中爱开玩笑的人:开玩笑应该有一个度——首先,不能扰乱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第二,不能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比如,开玩笑说哪个未婚女子怀孕了,虽是玩笑,但对公民的名誉有影响;第三,更不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如果恶作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而因区区一个玩笑最后摊上官司的,生活中常见的有三种类型———
一、最常见的是因开玩笑而侵害名誉权———现在社会公众可能会出现一种误解,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无“恶意”所开的玩笑,不属于侮辱和诽谤范畴,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制日报》曾刊登一篇报道——“一句玩笑赔偿三千”。盛某开玩笑公开宣称好朋友刘某买彩票中了188万元的大奖,给刘某带来了很多麻烦。刘某一气之下,将他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盛某侵犯了刘某的名誉权,最终盛某不但要向刘某赔礼道歉,而且赔偿了刘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其实,对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在确定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应当确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有几率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避开,以至于发生了危害后果。一般来说,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其行为损害了行为相对人的名誉,均面临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果因开玩笑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还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2003年10月15日,在葫芦岛连山区某摄影分公司店内,一女孩子因为开玩笑,致使另一名女孩坐空椅子,造成尾骨骨折。结果法院判决董某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费5700元。法院认为,董某在与赵某开玩笑时造成对方受伤的事实存在,董某虽非故意伤害赵某,但其应当预见赵某受伤的后果,即不应当开这种具有危险性的玩笑,所以董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有些玩笑开大了,还可能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河南省的刘某去年“愚人节”给记者发短信,谎报有人要炸郑州的二七纪念塔,记者马上报警。真相大白后,刘某因涉嫌恐吓受到警方调查。
据悉,依据相关法律,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散布的流言蜚语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社会不安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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