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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质监局2016查处162起违法 公布典型打假案例_中国山东网
时间:2024-04-10 06:32 作者: 产品中心

  (见习记者 田雨鑫 通讯员 莫言) 记者从烟台市质监局获悉,2016年,烟台市质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9088人次,检查相关企业3548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62起。近日,烟台市质监局公布了典型打假案例。

  烟台某公司生产的钢制隔热防火门经消防产品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根据有关案件线索,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全方位检查、调查,确认该公司生产的钢制隔热防火门质量不合格,该公司生产该批钢制隔热防火门货值81447.9元。上述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整治,该公司已将该批不合格的钢制隔热防火门全部更换完毕,消除了安全风险隐患。鉴于该公司能够主动整改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该公司近期生产的钢制隔热防火门经消防产品监督抽查,质量均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该公司给予罚款的处罚。

  2016年5月19日,烟台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件,在市级专项监督抽查中,烟台某公司制作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经抽检不合格。

  经查,该不合格品共生产了2000桶,销售50桶,货值4100元,且该企业已经主动把剩余库存的不合格品全部自行销毁。该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该法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处罚。

  2016年7月18日,烟台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省抽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台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涉案产品货值5760元,该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据该法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2016年5月1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烟台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经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游离氨基酸含量、钙、标签项目不符合有关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经查,该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该法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并责令改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烟台招远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烟台市质监局交办的招远市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经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移交处理通知单后,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2016年3月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对医用CT辐射源拒检单位做查处的通知》的要求,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烟台招远市某医院在用的医疗器械计量检定情况做了检查。

  经查该医院在用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机)未经强制计量检定用于人体医学检查。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并责令不再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016年5月27日,烟台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资店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销的肥料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 18382-2001内容与要求。

  该店违反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依据该法规定,对该店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2016年5月12日,烟台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8台起重机设备未办理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检验报告、无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前改正。5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公司仍未办理起重机使用登记和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依据该法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无安全技术资料的起重机的处罚。

  2015年3月16日下午,某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车间内泡花碱化料滚筒发生断裂,筒体断裂成三段,致一名工人死亡。

  经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该设备品种为压力容器。设备安装完毕后,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将未按规定办理特定种类设备注册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性质属特种设备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由于未依法对其使用的特种设施安全履行职责,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经案审委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王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016年6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在生产O型橡胶密封圈。

  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共擅自生产O型橡胶密封圈35000个,每个O型橡胶密封圈按照人民币0.06元销售,全部销售完毕,货值人民币2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并给予罚款的处罚。

  2016年6月23日,烟台蓬莱市市场监管局北沟所对蓬莱市某水泥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期间共生产水泥95.5吨,销售94.5吨。

  已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依据《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厂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查封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2016年初,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使用的1台额定起重量为10吨的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和另1台额定起重量为3吨的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对该公司依法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决定立案查处,责令该单位立即不再使用上述起重机械并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积极进行了彻底整改,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消除了安全隐患。

  2016年4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山东省省质检院开展防火门产品省监督抽查工作,山东省省质检院抽样人员于2016年4月13日在烟台海阳某公司抽取了防火门样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封样,经收样人员对该样品进行一致性核查,发现样品封条被拆封,经进一步核实,确认样品被更换。

  经查,该公司承认因为工人装车失误将封样摔坏,就擅自更换了监督抽查样品。经案件审理,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根据该法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时缴纳了罚款,该案处理完毕后,省质检院重新安排抽样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防火门进行了抽查。

  根据国家认监委和省局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的安排,2016年8月2日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莱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经查,认证机构为某认证公司。检查发现,该认证公司出具的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第一阶段)内容与实际不符。

  经查,该公司承认只是对物流公司提供的“自有仓储设施清单”所注明的仓储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记录,未进一步认真核实仓库数量、面积等内容,就将上述仓储设施情况录入审核报告。上述行为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执法人员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该认证公司给予了罚款的处罚。该公司已将罚款缴纳完毕,并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重新监督审核,对审核报告(第一阶段)的错误的现场审核结论进行了更正,纠正了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27日,烟台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口某住宅小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的一部乘客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给电梯管理单位下达了龙市监特令[2016]0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2016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该单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参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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