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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型)橡胶密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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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星期日工程师”辩冤屈
时间:2023-09-06 07:32 作者: (T型)橡胶密封圈

  1954年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历任上海军法处法官,上海市公安局江宁、静安分局预审员,上海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1980年起先后任上海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学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等职。

  1988年被评为“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曾任上海市虹口区第十届人大代表、虹口区人大常委会财委会委员等职。

  “星期日工程师”事件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曾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最终,事件却以近似完美的形式解决,无疑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推动了我们国家科技和文化教育等事业的长足发展。

  “星期日工程师”名为韩琨,当时是上海市橡胶制品研究所的助理工程师。1979年8月上旬的一天,韩琨妻子陈红哲的外甥女婿朱福君带了奉贤县钱桥社办橡塑厂(以下简称“钱桥厂”)的支部书记马才章、采购员张雪祥到韩琨家。马才章说,他们厂原来的业务锐减,准备转产橡胶产品,请求韩琨今后在技术方面多加指导。8月中旬,韩琨应马才章邀请到钱桥厂参观。正巧,钱桥公社九大队橡胶厂的采购员拿了一只国外生产的橡胶微型轴承密封圈样品来找马才章,说上海微型轴承厂要加工密封圈,产值有40万元,但难度很高,队办厂无法生产,看社办厂能否接下这笔业务。马才章当即问韩琨,对试制橡胶密封圈有无把握。韩琨看了样品后,答应可以试制。这样,上海微型轴承厂和钱桥厂就签订了一份新产品试制协议书。

  韩琨有着中国传统知识分子“士为知己者死”的性格特征。从1979年10月接受钱桥厂的技术顾问聘书开始,韩琨就把为钱桥厂生产密封圈当成了自己的事。每逢星期天,他早上5时许离家,到晚上近9时回到家里,因为来回路程需要六七个小时。韩琨主要为钱桥厂筹建设备,计划工艺流程,平时也利用业余时间为生产构思设计,经常工作到深夜。

  钱桥厂接受了韩琨的建议,同意投资添置设备,并出面聘请11位韩琨推荐的有技术的退休工人到钱桥厂做临时工,每人的月收入连工资加补贴为60至70元。韩琨的妻子陈红哲也被钱桥厂聘为临时工。陈红哲怕韩琨密封圈试制不成,临时工做不长,所以,只在12月随同老工人到钱桥厂去了一次,以后没有去工作。于是,马才章派陈红哲长驻上海担任外勤工作,让她随便做些什么,工资加补贴每月共88元。

  从1980年1月开始,在韩琨的指导、退休工人的操作下,钱桥厂安装了新机器,更换了蒸汽锅炉,新造了厂房,到10月全部竣工。

  在此期间,韩琨于1980年5月在橡胶研究所利用所内原料600克第一次配料,并用所内的机械设备试验模型,但试压结果不理想。一个月后,韩琨又打料1 000克,试压效果仍然不好。到11月模具制成,韩琨第三次配料2 000克,他先在所内试压,定为180018型的微型轴承密封圈,试制成功了。韩琨又到钱桥厂用钱桥厂的原料、设备试制了2 000片。密封圈经上海微型轴承厂验核,达到了要求。12月,上海微型轴承厂要求试制4万片,并付试制费1.5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1981年3月,上海微型轴承厂与钱桥厂签订了一个生产10万片密封圈的合同,钱桥厂开始大批量生产密封圈。钱桥厂于1980年12月底收到试制费1.5万元,经公社工业公司及公社党委同意,发给上海师傅3 300元作为科技成果奖,由韩琨于1981年2月签名领取。其中韩琨个人得到1 200元。

  1981年3月,钱桥厂有人揭发韩琨领取奖金和以陈红哲的名义在钱桥厂领取挂名工资。橡胶研究所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结论是确有其事,并认为韩琨背着组织利用研究所的名义在外私订合同,利用职权以所内的技术资料、原料、设备私下进行科研试验,在上班时间内私接任务,非法牟取私利,问题性质严重。

  4月,所纪委与韩琨见面,摊开了事实,而韩琨没有承认错误。7月,韩琨写了一份材料给研究所党总支,为自己试制密封圈的动机进行辩护。所领导与韩琨谈话后,韩琨每星期天仍然到钱桥厂去指导生产,仍然领取陈红哲名下的工资,直到8月底为止。

  1981年9月9日,上海橡胶研究所将韩琨的行为具文向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于9月11日立案侦查,虽然对韩琨没有拘留、逮捕,但11月25日将案卷移送到长宁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韩琨受贿3 400余元。其中,包括韩琨从钱桥橡塑厂向上海微型轴承厂索取的1.5万元试制费用中获利为1 200元,韩琨以妻子陈红哲的名义在钱桥厂领取挂名工资1 848元(21个月),巧立名目报销领取现金370元。

  用现在的眼光去看“星期日工程师”,显然就没有人会将其和犯罪联系起来,因为韩琨完完全全是响应党的号召为国家创造财富。但是,韩琨事件是发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不久,有关按劳分配的理念还仅仅表现在政策、文件里的字眼层面上,科研院所的思想还停留在攻关奖金要均分的“大锅饭”上。因此,当时在全国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展开后,韩琨就成了“从严从速打击”的“大老虎”。

  1981年底的一天,长宁区法院的审判员杜经奉给郑学诚打来电话说,有一个经济案子要指定律师辩护。就这样,郑学诚接受了韩琨的聘请,担任了他的辩护人。那时,郑学诚在上海第一法律顾问处(后改为“第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组长,分管长宁区、卢湾区的律师事务。

  郑学诚对杜经奉比较了解,知道他办案向来非常笃实严谨。因此,郑学诚马上就意识到杜经奉感到棘手的案子,一定是根难啃的骨头。杜经奉开门见山地说,能否正确地处理韩琨案件,不单单是关系到韩琨一个人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到对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人究竟是鼓励还是打击的问题,自然更加触动了郑学诚勇于挑战的兴奋点。

  郑学诚调查发现,韩琨从事橡胶密封专业研究当时已近30年,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取得了多项经济效益与显著的科研成果。他是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参加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一个项目的获奖者之一;1980年由于成绩突出荣获化工部嘉奖;此后,又相继试制成功了纺织机上的橡胶皮辊、皮结,银源法照相机中的橡胶滚筒等项目。韩琨给钱桥厂做“星期日工程师”,不仅利用业余时间使一个濒临倒闭的小厂绝处逢生,而且为国家填补了一项技术空白。韩琨从钱桥厂获得的收入,根本不是“赃款”,完完全全是工厂发给他的劳动报酬。于是,郑学诚坚定地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韩琨不仅不是罪人,而且是有功劳有贡献的知识分子。

  虽然当时并没有非常合适的法律条款,但韩琨到底是有罪还是有功却是一清二楚的。郑学诚认为:韩琨应钱桥厂领导和亲戚所请为钱桥厂筹划生产,其目的是帮助社办企业顺利转产橡胶产品,作为其动机来说,绝对没犯罪的故意。即使当时韩琨有追求个人名利的思想,希望借此机会解决自己的某些困难,也应该以批评教育的方法使他提高认识,纠正错误,不能以刑罚予以打击。然而,长宁区检察院等部门坚持认为韩琨有罪,即使撤回对韩琨的起诉,也是因韩琨“能够交代罪行,积极退赔”。

  在被起诉前后,韩琨被单位隔离审查,下放车间劳动,停发奖金,取消晋升工程师的资格。倍感冤屈的韩琨,曾几次想跳进黄浦江或倒在车轮下以换回清白。不该受到制裁的韩琨饱受打击,为韩琨进行无罪辩护的郑学诚也被当成了包庇犯罪分子的人。坚信韩琨无罪的郑学诚想到了一个聪明的办法,将整个事件提交给媒体,让社会公开来评判韩琨到底是有罪还是有功。

  1982年12月23日,《光明日报》头版头条以《救活工厂有功接受报酬无罪》的醒目标题报道了韩琨事件。韩琨事件在《光明日报》刊载后,立即引起全国的强烈反响。各界人士纷纷发表见解,不仅要求正确划清是非功罪的界限,而且痛陈正是改革不到位才冤枉了好人。1983年1月4日,《光明日报》第一版以头条位置刊登了郑学诚的文章《法律应保护有贡献的知识分子》。在文章中,郑学诚大声疾呼:“我们的法律应该推进四化建设,保护有贡献的知识分子。”

  这场持续4个月的全国性大讨论,引起了有关领导同志的关注。时任国家劳动人事部部长的赵守一就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和业余科技劳动问题公开发表了意见,当时的上海市委书记陈国栋做出了对韩琨不定罪的批示意见,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陈丕显还将此事提交中央书记处讨论,做出了韩琨无罪的结论。但是,郑学诚惟一不满意的是,本来是韩琨应该合法合理领取的“挂名工资”,最终并没有物归原主。

  “韩琨事件作为一个事件虽然结束了,可是这一事件产生的影响却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特别是《光明日报》发起的全国性大讨论,更使一件个案发挥了推动全局工作的特殊作用。”郑学诚回忆起二十多年前的往事时,仍旧能感觉得到他当时承受的那份沉重压力。“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韩琨事件最后还是靠中央和市委领导因素一锤定音。当然,定音的依据,就是尊重和强调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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