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管理团队建议和董事会讨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提出如下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134,0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元99,889,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留存。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流体管路系统和密封系统零件及总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汽车整车厂商及其一级供应商提供橡胶软管及总成产品。通过不断发展,公司已逐步成长为汽车用高分子流体管路行业的专业供应商之一。公司与诸多优质的客户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主要客户为日产投资、东风日产、日本仓敷、江铃汽车、英瑞杰、邦迪等。目前公司在上海金山、浙江宁海设有三大生产基地。
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用高分子流体管路系统及密封系统零件及总成。公司生产的汽车胶管种类结构较为完善,按照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可具体划分为发动机附件系统软管及总成、燃油系统胶管及总成、空调系统软管及总成、动力转向系统软管及总成、其他车身附件系统胶管及模压件等。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由公司采购部统一采购。公司的采购计划按生产计划、安全库存和经济采购量进行编制。公司制定了《供应商管理程序》《供应商选择评价管理规定》《供应商业绩考核管理规定》《二方审核管理规定》等制度对采购流程实行有效管理。公司采用SRM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进行供应商管理,并对采购流程进行全程跟踪。公司结合材料技术部、工程部和生产部的反馈对供应商在来料质量、交期、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月度考核。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管理模式,根据公司的销售情况进行生产活动安排。公司的主要客户会将其下一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计划发给其主要供应商,此类采购计划作为各供应商备货生产的参考。公司根据各类型规格产品在主机厂或配套零部件厂商的历史供货情况结合采购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计划经会审后,确认物料需求并提交采购部进行物料采购;物料采购完成后,由生产部进行小批量试生产,试产完成经质保部检验合格后交由主机厂或配套零部件厂商,主机厂或配套零部件厂商认可后开始大批量生产供货。
公司的销售对象主要为汽车整车制造厂商和一级配套零部件厂商,公司在境内以直销为主,境外客户主要通过报关出口销售。公司贸易部负责与国内外客户洽谈合作意向,在向客户批量供应产品之前,涉及较多的认证环节,通过认证进入配套体系后公司通常能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主要通过每年与客户进行供应商年度合同谈判,确定当年向客户的供货比例,每年签订一次框架销售合同,以销定产。
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用高分子流体管路系统及密封系统零件及总成。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代码:C29)大类下的“橡胶板、管、带制造”(代码:C2912),所处细分行业为橡胶软管行业。
此外,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汽车制造业”(代码:C36)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代码:C367),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状况与下游汽车行业紧密相关。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汽车行业经过近几年的迅猛发展,2019年起增长速度迅速放缓并下行,标志着国内汽车行业从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的转变,行业整合进一步加剧。2020年初,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中美贸易摩擦不断等因素影响下,各行各业都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汽车行业尤甚,产销量急剧下滑,导致汽车零部件企业上半年销售同步下滑。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成效,汽车行业下半年逐步恢复,全年产销增速稳中略降。根据中汽协统计公布的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22.5万辆和2,531.1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和1.9%。
长期来看,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轻量化仍将是汽车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汽车后市场正成为当下及未来争夺的新热点。在汽车零部件领域,跨国公司依托先进技术优势和强大的客户服务能力,仍将长期保持强势地位。另一方面,国内自主品牌零部件企业正不断提升自身研发能力和智造能力,努力提高国产车在国内汽车市场的占有率。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0,364.41万元,同比下降11.87%;营业利润6,671.06万元,同比下降21.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66.18万元,同比下降19.72%;公司总资产103,481.11万元,比期初增长75.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93,647.65万元,比期初增长83.03%。
一、2020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列式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列式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在利润表中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将按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单独列式,比较数据不调整。
2、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将部分“应收款项”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该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该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按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20年中期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5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山山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葛露雪女士列席会议。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45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4,08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9,889,6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45.75%。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载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没有异议。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一季度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没有异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专储和专项使用,同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91号文核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普橡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3,52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66元,募集人民币424,363,200.00元,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35,915,916.98元(公司需支付承销保荐费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6,859,313.21元,已通过自筹资金支付不含税承销保荐费943,396.23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88,447,283.02元,已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存入开立在中国银行宁海支行账号为2的人民币账户。扣除前期已预付不含税承销保荐费人民币943,396.23元,扣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5,338,754.7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165,132.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2020年8月24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817 号),截至2020年8月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6,897.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自筹资金16,897.84万元已于 2020 年9月23日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
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4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跃龙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城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署了协定存款相关协议,活期基本存款额度均为50万元,账户存款余额超出基本额度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线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专储和专项使用,同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天普股份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普股份2020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字﹝2021﹞第ZF【】号)
编制单位: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表中的募集资金总额是指公司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1年4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登记时间:本公司股东可于2021年5月20日前工作时间(8:00-11:30;13:00-16:00)内办理。
兹委托先生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3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表决方式召开。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尤建义先生主持,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45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4,08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9,889,6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即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5.75%。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公司2021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公司2021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线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9,041,808.76元,扣除法定盈余公积1,904,180.88元,加上2020年初未分配利润92,266,353.04元,2020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余额为109,403,980.92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45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4,08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9,889,6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即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5.75%。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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